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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温江区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救急难、托底线、广覆盖”的临时救助制度,细化对象范围和救助标准,提升快速反应和预警监测能力,着眼解决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18 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20〕24号)、《成都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成民发〔2021〕16号)和《成都市民政局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成民发〔202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救助资金由区财政预算安排,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年度结余滚存使用。区财政局根据区民政局提出的资金需求,给予资金保障。 第三条 临时救助资金属政府社会救助资金,其管理使用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区民政局为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牵头部门,与各镇(街道)共同实施救助。 第四条 定义和范围 (一)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在我区内居住的服务人口遭遇突发困难的,可向经常居住地或困难发生地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经认定后符合条件的给予临时救助(人道主义救助)。 (三)临时救助根据困难情形分为支出型救助和急难型救 助。 支出型救助,是指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 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救助 情形。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 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主要包括: 1.因在境内接受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学本科及以下)和学龄前教育,经教育部门救助后仍需负担的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保育教育费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 2.因在医疗机构治疗疾病、住院照料产生的必需支出超过家庭承受能力,经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后负担仍然过重,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 3.区级以上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 急难型救助,是指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 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救助情形。主要包括: 1.突发重大疾病,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等,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 2.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否则可能危及生命或身体健康的; 3.在申请其他社会救助或慈善救助的过程中,存在重大困难,基本生活难以为继的。 第五条 临时救助对象 (一)一类对象。我区低保家庭、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孤儿。 (四)四类对象。具有我区户籍,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高于2倍低保标准且低于等于2.5倍低保标准,家中只有一辆汽车且价值低于八万元(购买一年内按实际购车价算,一年以上按第三方机构评估价算)的家庭。 (五)五类对象。我区居住证持有人且家庭人均收入符合上述对象的家庭。 (六)六类对象。我区服务人口且家庭人均收入符合上述对象的家庭。 第六条 临时救助标准、方式 因危重疾病、人身意外伤害、火灾、爆炸、交通事故、溺水、教育支出过大等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急需救助的家庭和个人,为专项资金救助对象。临时生活救助分现金救助、实物救助及提供转介服务三种,以现金救助为主、实物救助为辅。 (一)现金救助 一、二类对象扣除各类保险报销及各类救助救助后剩余部分按照90%的救助比例救助,特困人员剩余10%由镇(街道)、村(社区)自筹解决;三类对象扣除各类保险报销及各类救助救助后剩余部分按照70%的救助比例救助;四、五类对象扣除各类保险报销及各类救助救助后剩余部分按照50%的救助比例救助;六类对象人道主义救助,原则上1至3倍低保标准。 专项资金应遵循“救急难、兜底线”的原则,一年内,因同一原因造成临时生活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实行一次性救助,家庭年救助总额不超过2万元。有肇事方和责任方的应先行处理完后再视情况实施救助。为及时快捷实施临时救助,根据救助对象急难程度、自救能力和持续状态等情况实施救助,原则上一事一申请,对申请对象单次所需救助金额在4000元(含)以下的救助对象由各镇(街道)审批落实,建立临时救助台账,并于每月20日向区民政局报送救助实施情况;单次所需救助金额4000元以上的救助对象由各镇(街道)报区民政局审批救助,区民政局每月25日前负责统计、汇总及上报。 临时救助单次救助金额不低于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至四类对象中失能失智老人产生的基本照护费用按相应救助比例实施救助。 临时救助金额不超过500元的小额救助,可由村(居)民委员会审议通过,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在72小时内直接发放。 (二)实物救助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按照食用油10公斤/户·月、米15公斤/人·月的标准救助;需衣物和提供临时住所救助的,经调查后,按实际需求实施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 (二)审核。村(居)民委员会受镇(街道)委托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并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所在镇(街道)审核。镇(街道)接到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的临时救助申请材料后,应对村(居)民委员会的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进行复查、集体评议,并委托村(居)民委员会进行为期5天的张榜公示;对初审情况有异议的要再次入户调查,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及时退回补充材料;需区民政局救助的,经办人和镇(街道)分管负责同志要在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上提出建议意见,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报区民政局审批。 (三)审批。区民政局对镇(街道)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要及时作出审批意见,对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出具书面通知书,并通过镇(街道)转村(居)民委员会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资金发放。临时救助资金由区民政局和镇(街道)组织发放,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一卡通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到位。救助金由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或供养机构先行垫付的,可以将救助金拨付给为其垫付救助金的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或供养机构。 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现金形式发放临时救助金: 1. 救助对象无银行账户或无法确定其银行账户的; 2. 救助对象身体行动不便或智力精神存在问题,无法支取银行存款的。 以现金形式发放临时救助金,应当由领款人(代领人)、经 办人共同签字并合影,一并纳入救助档案。 第八条 临时救助资金筹集和管理 (一)资金筹集。临时救助资金由区财政纳入财政预算和上级财政补助组成。临时救助资金由区民政局向区财政局申请;区民政局每年从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转拨各镇(街道)管理使用,结合结转使用情况,原则上按照5万元/年,用于镇(街道)直接审批,不足部分由镇(街道)自筹或向区民政局申请,区民政局结合实际情况予以追加下拨。其余部分由区民政局审批。 (二)资金管理。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区财政局根据区民政局提出的资金需求,给予资金保障。区民政局、各镇(街道)要设立临时救助资金专账,用于办理临时救助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业务,并设立临时救助资金明细台账。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临时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发放过程进行监督、审计。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工作要求 (一) 经办人员应当对在调查、审核、审批过程中获得的涉及申请对象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救助工作无关的任何组织或个人泄露公示范围以外的信息。临时救助获得者是未成年人的,无需公示其信息。 经办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经办人员按规定程序尽职完成调查,作出临时救助审核、审批决定后,由于申请对象故意隐瞒、欺骗等原因导致将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临时救助范围的,免予追究经办人员相关责任但要追回救助金。运用紧急程序,实施先行救助后,在补充资料过程中发现申请对象经济状况或生活状况不符合条件的,免予追究经办人员相关责任但要追回救助金。 (二) 申请对象应当如实提供申请信息,并配合民政部门依法开展调查工作。申请对象冒名顶替、伪造身份信息、隐瞒家庭经济和生活状况骗取临时救助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救助资格,并追回所骗钱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本通知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成都市温江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温民发〔2019〕65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临时救助申请诚信告知书 2.临时救助申请承诺授权书 附件1 临时救助申请诚信告知书 根据《成都市民政局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成民发〔2022〕3号)等文件规定, 现就申请临时救助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可以采取签署承诺书的方式代替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采取承诺制代替证明材料的,应签署《临时救助申请承诺授权书》。在急难情况缓解后20个工作日内主动完善相关申请及审批手续。 二、申请人应如实向经办机构申报本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及法定赡(扶、抚)养人收入、财产信息,签署《临时救助申请承诺授权书》,对信息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并授权社会救助机构、区民政部门在审核确认期间和享受临时救助期间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动态核验。 三、申请人提交的家庭所有成员签名的《临时救助申请承诺授权书》,由本人及家庭成员承担相关责任。 四、对无法核实的信息,以及曾在低保等社会救助中存在虚假申请行为的人员,经办机构可要求申请人按规定程序办理,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五、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将按程序停止社会救助,追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并视情况进行行政处罚。
接受告知人: 年 月 日 附件2 临时救助申请承诺授权书 本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现申请临时救助,本人及家庭成员现就申请临时救助作出如下承诺、授权。 一、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临时救助代表本人及家庭成员的意愿。 二、本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申请以承诺方式代替提交以下材料:
三、本人及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授权、委托临时救助审核、审批机关及其指定的收入核对机构对本家庭成员(含法定赡、抚、扶养关系成员)的收入和家庭财产情况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对, 包括但不限于入户调查和到公安、人社、住建、交通、市场监管、税务、规划和自然资源、公积金中心、银行、保险、证券等部门、 机构进行核查和信息比对。授权有效期从本人提出申请之日起至确定申请材料齐备之日止。并自愿接受、配合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工作。 四、本人及家庭成员已了解并愿意遵守社会救助和核对政策规定,所提供的全部信息真实、完整,愿意接受有关部门调查, 如虚报、隐瞒、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救助,本人及其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愿意接受相关行政处罚,并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人: 其他家庭成员: 年 月 日 备注:申请人签署《临时救助申请承诺授权书》需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遗失的需现场采集本人免冠近身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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