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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市温江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和《成都市温江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8-24  责任单位:温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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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AI000B02001201300021
    成文日期:
    2013-08-22
    公文种类:
    通知
    生效时间:
    2013-09-22
    发布日期:
    2013-08-24
    有效性:
    失效
    发布机构: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温府办发〔2013〕65号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成都市温江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和《成都市温江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区属国有企业:

    《成都市温江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和《成都市温江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822

    成都市温江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公共资源市场配置机制,提高公共资源市场配置效益,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预防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的腐败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是指由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被授权的组织所有或者管理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

    第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及竞争择优的原则,并按照政府主导、管办分离,集中交易、规范运行,部门监管、行政监察的要求,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监督管理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温江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内公共资源项目的交易活动。

    第五条  区政府设立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公管委),负责审定、发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和目录,协调、研究、解决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区公管委由区政府区长任主任,有关区领导任副主任。区公管委成员单位由区监察局、区发改局、区经信和科技局、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农发局、区卫生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国土局、区环保局、区建设局、区房管局、区城管执法局、区市容环卫局、区市政公用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花卉园林局、区商务局、区文广新局、区审计局、区食药监局、区体育局、区旅游局、区法制办、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区国资金融办、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等部门组成。

    第六条  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公管办)设在区发改局,负责全区公共资源交易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   拟定区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和目录方案;

    (二)   统筹协调全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和管理;

    (三)   协调行政主管部门与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有关工作;

    (四)   承办区公管委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监督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公监办”)设在区监察局,主要职责为:对涉及公共资源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国有公司等监察对象,执行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履行职责等情况开展监察,查处公共资源交易中的违法违纪问题。

    第八条  区政府设立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简称“区交易中心”),区交易中心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组织和实施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实施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

    (二)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管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进场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现场服务和管理工作,为交易各方主体提供咨询服务;

    (四)负责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平台建设和技术维护,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场内交易信息,为交易各方提供交易资讯、鉴证等服务;

    (五)查验进场交易项目的相关手续和参与交易活动各方的主体资格;

    (六)负责项目交易现场监督管理工作,记录、制止违反交易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将违法违规行为上报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七)为实施行业监督和行政监察提供平台和相应的保障服务,为社会项目进场交易提供指导、协调和服务保障;

    (八)指导镇(街)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站现场服务和管理工作;

    (九)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各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能职责分工,依法履行行业内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制、动态化管理,并按照应进必进的要求,将公共资源项目逐步、有序地纳入区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十一条 国家、省、市对公共资源项目进场交易的规模标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省、市没有规定的,公共资源项目进场交易的规模标准由区公管办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区公管委审定后公布实施。

    第十二条 下列公共资源项目的交易活动应当在区交易中心集中进行:

    (一)依法应当招标、比选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二)依法应当进行政府集中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等出让项目;

    (四)政府特许经营权出让项目;

    (五)行政执法部门罚没物品的市场化处置项目;

    (六)污染物排放权等各类环境资源交易项目;

    (七)其他需要通过市场化手段配置的公共资源项目。

    第十三条 区级(含镇街)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须进入区交易中心交易(省、市公管委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区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比选、询价、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已对目录中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交易程序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交易程序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区交易中心应当在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法制定相关交易程序。

    第十六条 区交易中心应建设集交易系统、服务系统、行政监督系统于一体的公共资源交易网络平台,实现资源共享。

    第十七条 进入区交易中心的交易项目,经中心窗口统一受理后,按项目类型分转中心相关业务部门办理。

    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在媒体上公告、公示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同时应在区交易中心的公共资源交易网络平台上公告、公示。

    第十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相关收费和保证金收取退还,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的公共资源交易价款和出让金,全额缴入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一条 行政主管部门、监察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涉及公共资源交易的投诉、举报,按规定调查处理。区交易中心应积极主动配合行政主管部门、监察部门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众参与机制,保障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公共资源交易和管理情况实施监督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局、区监察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成都市温江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类别

    项目

    内容

    备注

    一、资产类项目

    (一)无形资产类

    各类企事业单位中的国有知识产权转让

    1)专利权处置

     

    2)商标所有权、使用权处置

     

    3)其他知识产权处置

     

    (二)有形资产类

    1.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含区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交易

    1)公房、公车等资产的处置

     

    2)废旧、淘汰物品处置

     

    3)各类上交物品处置

     

    4)其他物品处置

     

    5)事业单位改制发生的资产处置

     

    2.行政执法部门罚没物品市场化处置

    各类罚没物品处置

     

    二、资源类项目

    (一)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

    1.国有有限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养护权

    1)国有、公益林地养护承包

     

    2)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出让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土地招拍挂出让

     

    2.探矿权有偿出让

    各类矿产资源探矿权有偿出让

     

    3.采矿权有偿出让

    各类矿产资源(含河道砂石)采矿权有偿出让

     

    (二)社会资源的市场化配置

    1.政府特许经营权出让

    1)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

     

    2)城市供水特许经营权出让

     

    3)城市供气特许经营权出让

     

    4)公共客运特许经营权出让

     

    5)主要污染物(垃圾、污水、污泥等)处理特许经营权出让

     

    6)依附市政设施、公共场所、交通工具等各种形式的户外广告特许经营权出让

     

    7)市政设施经营权出让

     

    8)公共场所商业化运作承包特许经营权出让

     

    9)自然景区开发特许经营权出让

     

    10)各类摊(网)点特许经营权出让

     

    11)货运汽车城市道路使用权出让

     

    12)小型水利项目开发特许经营权出让

     

    13)其他政府特许经营权出让

     

    2.其他社会资源市场化配置

    道路、桥梁、建筑、园林等公共场所、设施和各类政府举办的大型活动冠名权出让

     

    (三)国有权属相关资源有偿转让

    1.污染物排放权有偿出让

    垃圾等固体污染物、工业和生活污水等液体污染物、气体污染物的排放权有偿出让

     

    2.公共墓地承包经营权有偿转让

    公共墓地承包经营权有偿转让

     

    3.其他涉及国有权属相关资源的有偿使用交易项目

     

     

    三、货物类项目

    货物

    1.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中由集中采购机构执行的货物类项目

     

    具体项目适用《区级政府采购目录》

    2.其他货物类项目

    医用设备耗材集中采购等

     

    四、服务类项目

    服务

    1.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由集中采购机构执行的服务类项目

     

    具体项目适用《区级政府采购目录》

    2.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单位选择

    项目管理、环境影响评价、规划、审计、招标代理等单位选定

     

    五、工程类项目

    工程

    1.依法必须招投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含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1)建筑工程(含民用建筑工程、工业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及其他建筑工程等)

     

    2)土木工程(含道路工程、轨道工程、桥涵工程、隧道工程、水工工程、矿山工程、架线与管沟工程、其他土木工程)

     

    3)机电工程(含机械设备安装工程、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工程、电气工程、自动化控制仪表工程、智能化工程管道、管道工程、消防工程、净化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设备及管道防腐蚀与绝热工程、炉窑工程、电子与信息通信工程等)

     

    4)地质灾害治理项目(不包含地质灾害应急治理项目)、政府出资的土地综合治理项目

     

    2.依法必须招投标的国家投资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和材料

    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