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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相关部门,各园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明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职责,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区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事故报告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在保护好现场前提下,第一时间对伤者施救,并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报区安监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区政府有关部门(一般指行业主管部门)。 区安监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区政府相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第一时间报区应急办,由区应急办统一向上级党委政府报告。情况紧急时,也可直接报区委、区政府。 区交通运输局、区公安分局等有关部门接到交通、火灾等事故报告后,对于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事故,应在2小时内通知区安监局。 二、事故处置 区应急办指挥协调事故应急处置,通知区公安分局、区安监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区政府相关部门、属地镇(街)或园区管委会共同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调查认定事故,协调处理事故善后工作。根据事故情况,可通知区维稳办、区法制办、区人社局到场协助处置事故。现场处置分工如下: 区公安分局保护事故现场,认定事故性质,并对事故作出法定结论。 区安监局认定事故性质,属生产安全事故的,根据区政府授权,牵头组成区政府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区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区应急办、区维稳办、区公安分局、区法制办、区人社局、区安监局等部门及事故发生所在地镇(街)或园区管委会配合,组成事故善后处置组,指导协调事故善后,做好维稳工作。 事故发生单位无法明确行业主管部门或无法明确事故善后处置牵头部门的,由事故发生所在地镇(街)或园区管委会牵头组成事故善后处置组,指导协调事故善后,做好维稳工作。 三、事故调查 (一)事故调查组组成 根据区政府《关于授权成都市温江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全区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的通知》(温府发〔2008〕90号)规定,区政府授权区安监局组织成立区政府事故调查组,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组长、副组长各1名,分别由区安监局局长、分管副局长担任事故调查组组长、副组长。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成员由区安监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区政府有关部门、区监察局、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区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事故调查组工作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三)事故调查成员分工 1.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工作,协调事故调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原因、责任认定、对责任者处理建议等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事故调查组组长作出结论性意见。 2.事故调查组副组长具体组织事故调查工作,主持事故调查组会议。事故调查组组长不在位时,代行其职责。 3.事故调查组其它成员分工: 区安监局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区政府相关部门:调查事故责任者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提出处理意见;起草、审查事故调查报告。 区监察局:调查事故中涉及的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违纪行为并提出处理意见;审查事故调查报告。 区检察院:调查事故中涉及的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行为并提出处理意见;审查事故调查报告。 区总工会:参与事故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监督事故发生单位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审查事故调查报告。 区公安分局:对事故中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审查事故调查报告。 (四)事故调查组成员工作纪律 1.服从事故调查组领导,积极参与事故调查工作,准时参加事故调查组会议,确保事故调查工作顺利开展。 2.代表本部门参与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审查事故调查报告。 3.凡与事故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由原单位另外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成员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经调查组组长同意后方可变更。 4.事故调查期间,应当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5.认真履行职责,对违反事故调查纪律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三、事故批复 事故调查报告经事故调查组成员集体审定签字同意后,依法提请区政府进行批复。区政府对事故调查作出批复后,相关部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超越批复自行作出其它处理。 四、其他说明 (一)本通知适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事故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备注:上述“以下”均不包含本数。 附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流程图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7日 附件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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