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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市温江区深入开展重性精神疾病患者阳光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4-20  责任单位:温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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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AI000B02001201200009
    成文日期:
    2012-04-19
    公文种类:
    通知
    生效时间:
    2012-01-02
    发布日期:
    2012-04-20
    有效性:
    失效
    发布机构: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温府办发〔2012〕26号

    温府办发〔201226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成都市温江区深入开展重性精神疾病患者阳光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成都市温江区深入开展重性精神疾病患者阳光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O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成都市温江区深入开展重性精神疾病患者

    阳光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巩固2009年以来我区实施重性精神疾病患者阳光救助工作成果,进一步加大救助力度,优化救助流程、提高救助标准,努力提高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生命质量,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在全区深入开展重性精神疾病患者阳光救助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目的和意义

    精神卫生作为重要公共卫生和社会突出问题已经是全社会的共识,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具有重要意义,已经越来越受到了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深入开展重性精神疾病患者阳光救助工作,对于控制精神疾病患者危险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促进精神卫生防治工作更上新台阶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区已将精神卫生工作纳入到政府工作议事日程。2009年,区政府印发了《成都市温江区加强精神卫生工作实施意见(2009—2011年)》和《成都市温江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阳光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温府发〔200996号)等系列文件,落实了重性精神疾病阳光救助和管理治疗项目,使我区重性精神病人得到免费规范管理和治疗,为我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二、指导思想及工作目标

    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精神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重性精神疾病患者阳光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办发〔2011105号)要求,大力宣传救助政策,使广大群众了解、支持政策实施,充分保障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享有基本医疗服务权益,加大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救助力度,优化救助流程、提高救助标准和努力提高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生命质量,消除社会偏见,让康复患者回到家庭、回到社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救助对象、内容、程序及费用结算

    (一)救助对象

    具有我区户籍并属于区民政救助(低保户、五保户、优抚对象中的贫困户)或者区残联优先救助的居民,经成都市市级精神病医院或成都市温江区万春精神病医院诊断,确诊为重性精神疾病的患者。

    (二)救助内容

    1、为全区所有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区残联、区民政按职责分工,资助救助对象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档个人缴费标准参保。

    2、医疗救治。成都市温江区万春精神病医院免收救助对象门诊挂号费,其中属于门诊特殊疾病范畴的救助对象除按照现行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及报销外,特殊门诊预付费再降低50%;救助对象每年可享受一次免费住院医疗救治,住院时间最长不超过90天,免费住院医疗救治期间由区残联给予每日14元的生活救助。

    3、为全区所有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建立社区档案。在尊重病人隐私的基础上,将救助对象全部纳入社区管理,免费提供服药指导、健康教育和病情监测。在社区基本公共卫生经费中按照社区人口每人2元的标准,列支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经费,用于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访视、健康指导和病情监测等支出。

    4、实施阳光家园计划。将成都市温江区万春精神病医院建设为区级示范型阳光家园,开展精神疾病患者康复托养服务,免费提供康复训练和生活技能培训,促进其回归社会。阳光家园的建设及运行费用,在区残联、区卫生等部门和单位阳光家园计划专项补贴、重大公共卫生项目精神卫生专项等经费中列支。

    (三)救助程序

    1、申请程序。救助对象或其监护人持身份证、《低保证》或《低收入认定告知书》或收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成都市市级精神病医院或成都市温江区万春精神病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意见书》,向户籍地镇(街)残联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成都市重性精神疾病患者阳光救助申请表》(见附件1)。

    2、审批程序。镇(街)残联组织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成都市重性精神疾病患者阳光救助申请表》的初审,属于民政救助对象的,报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审批后交区残联备案;其余对象报区残联审批。区残联、区民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由残联对审批合格后的所有对象发放阳光救助卡。其中民政救助对象发放阳光救助卡蓝卡,其余对象发放阳光救助卡红卡。阳光救助卡发放名单同时抄送区医保局

    3、参保程序。持阳光救助卡蓝卡的和持阳光救助卡红卡的人员分别由区民政局、区残联统一组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保证救助对象优先参保。

    4、就医程序。救助对象凭阳光救助卡社会保险卡,到成都市温江区万春精神病医院享受门诊医疗救治;经门诊特殊疾病审核通过的患者在门诊特殊疾病治疗机构享受治疗;经诊断需要住院治疗的患者,凭阳光救助卡,到成都市温江区万春精神病医院办理住院手续,享受免费住院医疗救治。

    5、社区管理程序。各镇(街)成立包括社区医生,残联、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公安派出所民警以及各社区(村)居委会主任在内的社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个案管理小组,按照职能分工分别或共同开展线索调查、社区访视、健康指导、康复和生活救助、就业指导、应急处理等各项工作。

    (四)费用结算

    阳光救助费用每半年结算一次。

    1、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医疗费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成都市温江区万春精神病医院和市医保局签订的《成都市医疗保险精神病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中的定额结算标准执行,按实际住院天数据实结算。免费住院时间满90天,按定额支付协议标准结算,不足7500元的,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补足7500元;住院时间不足90天,按实际住院天数结算,日标准为75009083.3元,不足部分由区残联补足,按[(阳光救助日标准-定额支付协议日标准)×实际住院天数]计算。

    2、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医疗费以7500元免费治疗金额为限,实际住院费用符合基本医疗报销范围的按报销标准据实结算,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剩余部分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承担。

    3、救助对象住院时间满90天,应按一次性免费住院医疗救治待遇办理住院费用结算;90天以后的医疗费用按现行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政策执行。一次性免费住院医疗救治待遇享受年度按出院时间所在年度确定。

    4、救助对象住院期间的生活费用,由成都市温江区万春精神病医院先行垫支,救助对象出院后由区残联随同住院医疗费用一并支付给成都市温江区万春精神病医院

    5、救助对象免费住院医疗救治期间,成都市温江区万春精神病医院应将免费住院费用结算情况告之患者或其监护人,但不得收取患者或其监护人任何费用。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健全全区精神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区政府办、区目督办、区卫生局、区残联、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区司法局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局,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确定1名分管领导为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名单见附件2),并确定1名工作人员为该项工作的联络员。

    (二)部门配合。区目督办、区卫生局、区残联、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重性精神疾病患者阳光救助工作。要大力宣传救助政策,使广大群众了解、支持政策实施,充分保障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享有基本医疗服务权益,消除社会偏见,同时也敦促患者家庭积极履行监护责任,及时让病情稳定的康复患者回到家庭、回到社区。

    (三)经费保障。区财政局要将精神卫生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加大对精神卫生防治工作的投入;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精神疾病社区管理经费纳入城乡公共卫生经费统筹安排;区医保局将精神疾病患者治疗经费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制度报销范围;区残联为贫困精神疾病患者提供医疗救助经费;区民政局对符合低保条件的精神疾病患者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和医疗救助。

    五、落实责任,确保救助工作措施到位

    各联席会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重性精神疾病患者阳光救助工作。

    (一)区目督办:重性精神疾病患者阳光救助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并对相关部门进行目标考核。

    (二)区卫生局:负责对成都市温江区万春精神病医院和各镇(街)医疗卫生单位的行政管理和业务指导。组织专业人员培训,开展精神疾病普查,负责精神疾病患者建档立卡工作,开展精神疾病的预防、治疗、康复和健康教育工作,定期组织对精神卫生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三)区民政局:负责农村五保户、农村贫困优抚对象和城乡低保对象中精神疾病患者的相关救助工作。

    (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将精神疾病患者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减轻患者的费用负担。

    (五)区残联:负责对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线索调查,协助组织患者就诊,建立社区康复站(社区精神康复日间照料站)、庇护工场等,开展精神疾病患者的后期康复工作,并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贫困精神疾病患者的救助工作,解决贫困精神疾病患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

    (六)区公安分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对具有肇事肇祸行为和倾向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强制治疗和保护性治疗。

    (七)区财政局:负责落实精神卫生工作经费,保障精神卫生防治工作持续发展。

    (八)区教育局:要依靠学校现有工作队伍和网络,在心理健康教育和精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针对不同年龄儿童和青少年的特点,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服务,为儿童和青少年提供心理指导和帮助。

    (九)区司法局:负责做好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及社区矫正人员精神疾病的预防与康复工作。

    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按照职责分工统筹规划,定期研究,抓好落实,确保重性精神疾病患者阳光救助工作各项任务顺利完成。

    本实施意见自2012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成都市温江区精神卫生工作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名单

    2.成都市贫困重性精神疾病患者阳光救助申请表

    附件1

    成都市温江区精神卫生工作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名单

    长: 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 区政府办副主任

    区目督办副主任

    曾国宇 区卫生局局长

    赵国波 区残联理事长

    员: 区卫生局副局长

    苟光永 区民政局副局长

    吴海清 区医保局局长

    黄浙林 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许志刚 区财政局副局长

    袁建云 区教育局副局长

    丁书琴 区司法局副局长

    范建成 区残联副理事长

    魏传峰 万春精神病院院长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局,由区卫生局副局长税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成都市贫困重性精神疾病患者“阳光救助”申请表

    区(市)县 №: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残疾证号

     

    家庭地址

     

    联系电话

     

    疾病 诊断

     

    诊断机构意见

    A.住院治疗

    B.特殊门诊治疗

    诊断机构名称

     

    监护人 姓名

     

    与患者关系

     

    联系电话

     

    家庭经济情况

    1. 城乡低保(包括城市三无对象)

    2. 农村五保” □

    3. 农村优抚对象中的贫困户

    4. 其他 

    户口类别

    农业户口

    非农业户口

    享受医疗保险情况

    1.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 2.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档二档三档

    3.享受其他医疗保险(享受的其它医疗保险是 4.无医疗保险 

    个人或监护人申请

      申请人:

    居(村)委会意见

     审核人:

    公章:

    乡、镇(街道)

    残联意见

     审核人:

    公章:

    区(市)县民政局

    审批意见

     审核人:

    公章:

    区(市)县残联

    审批意见

     审核人:

    公章:

    汇总审批意见

    同意发放阳光救助卡中的 蓝卡/红卡)

    注:1、申请人提出申请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收入证明、定点医疗机构疾病诊断意见书,以上资料复印件附于表后:

    2、此表一式三份,定点医院留存一份,市残联备案一份,申请表及有关证明的复印件由区(市)县残联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