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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府发〔2011〕117号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规范成都市温江区住宅小区和 写字楼以及商住楼宇无线通信和光纤宽带及 智能化系统建设的实施办法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规范我区住宅小区、写字楼及商住楼宇通信配套设施建设行为,按照区委建设适度超前、最具竞争力的战略性信息化基础设施的要求,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联合下发《关于推进光纤宽带网络建设的意见》(工信部联通〔2010〕105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由区政府办牵头,区国土局、区规划局、区建设局、区房管局、区供电局、区信息产业推进办、各镇(街)、各通信运营商等有关单位成立信息化基础设施协调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信息产业推进办,重点督促、协调我区在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二条 为规范我区住宅小区、写字楼及商住楼宇通信配套设施建设行为,相关职能部门联合下发了《温江区住宅小区、写字楼及商住楼宇无线通信、光纤宽带及智能化系统建设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由区信息产业推进办牵头,联合区国土局、区规划局、区建设局、区房管局、区供电局和各镇(街)等有关单位,认真贯彻落实,积极组织学习宣传,引导、督促各开发商和各通信运营商参照《规范》要求组织设计和施工。 第三条 逐步推进我区通信基础设施无线基站共建共享,采取第三方统一建设,各通信运营商可采用租用或购买方式,500米区域范围内不得重复另建通信基站。各通信运营商要做好通信基础设施无线基站选点的勘查,基站选点应与《成都市温江区通信基站布点规划》总体相符,如因客观条件或技术承载力等原因需要调整,经区信息产业推进办和区规划局审核、公示后,纳入全区通信基础设施规划。各镇(街)、区供电局等有关部门要通力协助,积极配合无线基站选点和提供电力保障,各通信运营商应优先考虑在大型公共设施、体育场馆、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场所设置。 第四条 新建住宅、写字楼以及商住楼宇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区国土局、区规划局按照《规范》要求将通信配套设施建设纳入土地出让项目建设规划条件。 已建成小区在做通信基础设施和有线电视及配套改造时,参照《规范》的要求实施。从事住宅小区、写字楼及商住楼宇通信配套设施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的有关单位,必须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资质,并按照谁开发、谁配套的原则,遵循《规范》的规定与建设工程统一规划和设计,审核通过后与建设工程同步施工建设,竣工后与建设工程同步验收。规划用地红线内的通信机房、弱电间、室外通信管网、楼内管网、楼内用户线缆、建筑物配线设备和配线箱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并由建设项目出资方负责投资,验收合格后作为项目配套同步移交。建筑红线至通信机房的通信缆线、通信机房内的网络设备及配套设施、通信机房至各楼层宇交接箱的缆线及设备应由通信运营商负责提供,实现多运营商共同接入。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单位不得与通信运营商签署排他性或垄断性协议,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其他合法的通信运营商进入并提供接入,不得限制用户选择通信业务的权利,不得转售光纤宽带网络通信配套设施,不得以任何形式向通信运营商收取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核准的任何费用。保障通信业务的平等接入,以维护通信建设市场秩序,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对已建的城区老小区,区房管局要协助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做好通信配套设施改造升级工作。对已由通信运营商投资建设的城区老小区通信设施改造时,应按照多家通信运营商共同进入的标准进行建设,并向其它有需求的通信运营商出租、出售。资费由当事双方协商解决,双方难以协商一致的,由区信息化基础设施协调领导小组参与协调解决。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与物价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通信配套设施出租、出售资费标准。 第七条 通信接入机房、落地交接箱和室外机柜、无线室分系统作为通信配套设施,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通信运营商收取进场费、配套费、施工干扰费和卫生费等。 第八条 区规划局和区建设局按各自职责对全区新建商住楼宇光纤宽带网络配套设施建设进行监督管理。 各通信运营商对已建小区实施光纤宽带网络改造的,应当满足多家通信运营商接入的要求。实施网络改造的企业,应提前做好规划,并报区信息产业推进办备案,区信息产业推进应加强对网络改造工程的监督管理,区建设局协调进驻施工。 第九条 区信息产业推进办组织对住宅小区、写字楼及商住楼宇的“光纤宽带网络”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作为项目配套设施移交,并由使用该设备的企业负责维护,多家通信运营商共同使用小区通信配套设施的,应当由通信运营商共同维护或者由第三方提供统一维护。区建设局、区信息产业推进办要切实加强对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五年。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成都市温江区信息产业推进办公室负责解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