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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认真做好2017年度退役士兵 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区属及驻温企事业单位: 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警备区关于认真做好2017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成府函〔2017〕62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区2017年度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对象 2017年度我区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对象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和部队兵员状况,在2016年冬季和2017年秋季退出现役,且安置地在温江区的退役士兵。 (一)退役义务兵 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且医疗终结或已完成评残鉴定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军队编制调整和本人政治、身体等原因按有关规定提前退出现役的。 (二)退役士官 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年满55周岁或者服现役满30年以上,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现役年限的;因国家建设和军队编制调整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需要安排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认真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全区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退役士兵接收安置的法规政策,妥善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确保2017年10月底前基本完成安置任务。 (一)切实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经济补助工作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在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的基础上,由区政府发给一次性地方经济补助。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地方经济补助标准按照服兵役年限计算,退役义务兵每人每年6000元,选择自主就业政策的退役士官每人每年7000元(含义务兵2年服役期),服役年限不足6个月的按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地方经济补助由区民政局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2016年秋冬季退役士兵的经济补助在2017年6月底前发放完毕,2017年秋季退役士兵的经济补助在2017年10月底前发放完毕。地方经济补助纳入区级公共财政预算,并依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认真做好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区民政局、区委编办、区人社局要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挖掘安置潜力和就业岗位资源,按照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民发〔2015〕196号)及市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意见》(成府函〔2013〕37号)精神,将退役士兵得分总和作为政府安排工作排序选岗的重要依据,科学合理地拟定岗位安置计划,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安排岗位就业。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接收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接收单位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完善人事、保险关系等手续。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后在待安置期间自愿放弃由政府安排工作,选择自主创业就业的,在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后,按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成都市鼓励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自主创业就业政策〉的通知》(成办发〔2016〕68号)规定执行。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区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三)继续做好对《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安排和经济补助工作 1.继续做好符合安置政策的城镇退役士兵安排就业工作 中央、省、市属驻温单位归口子女由其父亲或母亲(转业士官由配偶)所在系统、单位接收后,在编制、岗位空缺范围内安排就业,不能安排就业的由其父亲或母亲(转业士官由配偶)所在单位参照自谋职业补助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2.落实好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政策 要积极引导和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认真执行补助标准,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时足额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2017年度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为:2011年11月之前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未服满中士军衔的按9.8万元计发,服满中士军衔的按11.5万元计发,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服满上士军衔转业按14.9万元计发。对立功受奖、残疾的城镇退役士兵按一定比例增发自谋职业补助金,增发比例按《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警备区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成府发〔2006〕26号)和《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警备区关于认真做好2009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成府发〔2009〕22号)规定执行。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纳入区级公共财政预算,并依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选择自谋职业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和2016年冬季退役安排工作的士兵,其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按6个月计发;2017年春季退役符合安排工作的士兵,其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按3个月计发;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标准按每人每月500元发放。 三、强化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保障工作 (一)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和宣传教育工作 各单位要切实掌握退役士兵的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退役士兵正确理解党和政府的各项改革举措,珍惜和爱护军人荣誉,始终保持革命军人的本色和作风,转变思想观念,服从政府安置,正确对待安置改革等问题。要树立以人为本、为兵服务的思想,把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真情关爱退役士兵,妥善处理涉及退役士兵切身利益的问题,特别要关注在执行军事任务中受伤、家庭有实际困难的退役士兵,要满腔热情地为其排忧解难,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稳定工作,防止各类重大问题和事件的发生。 (二)积极开展退役士兵培训和扶持就业创业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退役士兵的培训工作,充分发挥其在地方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按照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成都警备区司令部《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成民发〔2016〕95号)有关要求,落实培训经费,利用现有培训机构,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我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力度,组织引导城乡退役士兵积极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各类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为退役士兵免费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拓宽退役士兵就业渠道,采取就业推荐、职业介绍、专场招聘会等多种形式,扶持退役士兵充分就业。 区政府相关部门要督促各用人单位与就业退役士兵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完善各类保险,合理确定工资福利,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三)切实加强退役士兵接收安置的组织领导工作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按照中央、省、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有关要求,认真落实好安置政策,确保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顺利开展。 区民政局要严格执行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档案要进行严格审查,量化服役期间工作表现。对选择自主就业或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在发放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时,要按照退役士兵的选择意愿严格执行自主就业或自谋职业经济补助政策。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应依法接收退役士兵,无故不能推卸接收责任。 区委编办、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区地税局等有关部门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及时解决安置工作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好安置工作改革前后的平稳过渡。对不履行法定义务、违反安置法律法规,拒绝接收安置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确保我区2017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任务圆满完成。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在新的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政策出台后自行废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0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