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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成都市温江区霍乱疫情处理应急 预案(2014年修订)》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区属国有企业: 《成都市温江区霍乱疫情处理应急预案(2014年修订)》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15日 成都市温江区霍乱疫情处理应急预案 (2014年修订) 一、总则 (一)目的 有效预防和及时控制突发霍乱疫情的发生与流行,指导和规范突发霍乱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霍乱疫情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全区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二)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为主”方针,按照“早发现、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原则,提高警惕,加强监测,及时发现病例,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治疗措施,切断传播途径,迅速控制霍乱疫情的传播和蔓延。 2.依法防控:为预防控制霍乱疫情,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落实职责,明确权利义务,按法定内容和程序采取有效预防控制措施。 3.反应迅速:坚持“早、小、严、实”的原则,发现霍乱疫情时,做到反应及时,行动迅速,使防控和应急处理统一有序、快速高效。 4.属地管理:霍乱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协调配合,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各部门(单位)必须服从区政府统一指挥和区卫生局的统筹协调。 5.科学防治:严格执行霍乱防治的技术规范,防控措施科学、合理、适度、规范,加强霍乱监测、实验检测、现场控制、救治等技术科学研究和应用,并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三)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霍乱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霍乱防治手册》(第六版)、《全国霍乱监测方案》等。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霍乱疫情的应急处理。 (五)启动条件 本辖区出现1例霍乱确诊病例时,启动本预案。 二、应急组织体系和职责 (一)指挥机构设置 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总指挥,区人武部部长、区政府办主任、区卫生局局长、区应急办主任任副总指挥,区委宣传部、区外侨民宗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经信和科技局、区教育局、区交通运输局、区食药监局、区建设局、区民政局、区环保局、区安监局、区市容环卫局、区旅游局、温江工商局、区气象局、国网成都市温江供电公司、电信温江分公司、各镇(街)等单位负责人担任指挥部成员,指挥部负责全区霍乱疫情应急处理的领导和指挥协调。 (二)日常应急机构设置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卫生局局长兼任,负责全区霍乱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事务。 (三)相关部门职责 区卫生局(区爱卫办):负责建立霍乱肠道传染病疫情监测制度,组织人员组对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疫情应急处理的级别,对霍乱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组织区疾控中心及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霍乱疫情的调查与处理,组织辖区各级医疗机构积极开展病例接诊救治,对全区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开展健康教育,提高公众的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做好清洁卫生、除四害和环境消杀技术指导培训工作。负责开展农村自办宴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流行病学调查和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培训。 区委宣传部:把握宣传报道口径,确保正确舆论导向;组织协调开展群众防病知识宣传,提高市民自我防范能力。 区外侨民宗局:做好霍乱疫情应急处理的涉外事务。 区公安分局:根据区政府命令,组织疫区封锁工作;协助区卫生局落实强制隔离措施;及时封锁可疑区域,负责做好疫点、疫区现场的治安管理工作;搞好交通疏导,保障疫情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疫区;加强外来务工人员管理;依法打击和处理谣言制造和传播者。 区财政局:根据我区控制霍乱疫情的实际需要,做好霍乱防治经费的保障工作。 区发改局:负责组织霍乱防治控制有关重大项目的审批立项工作;负责对霍乱疫情发生时期市场价格的监督管理和市场药品及相关商品的价格监测,严格控制物价上涨,并对市场价格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区经信和科技局:负责组织霍乱防治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的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配合有关部门抓好市场秩序的整顿。协助当地镇(街)政府落实疫区内企业及外来务工人员的霍乱防控措施。 区教育局:负责做好并落实学校内霍乱疫情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霍乱在校内发生和流行;做好学校、托幼机构的健康教育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配合做好客货运输乘客及相关人员的交通检疫、查验工作,督促企业做好车站和交通运输工具的保洁、消毒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工具传播;承担全区处置霍乱疫情所需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应急处理物资的紧急运输任务,确保应急处理物资及时运送到位。 区食药监局: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食品重大事故的调查;负责全区处置霍乱疫情所需医疗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维护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正常秩序,依法打击各种违法行为,确保医疗救治药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负责对辖区内销售海、水产品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各镇(街)开展农村群宴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培训和指导,负责专业加工服务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 区建设局:做好在建筑工地重点传染病和食物中毒的预防和监管工作。 区民政局:对“被救助”人员落实相应的卫生防疫措施,及时向卫生部门通报情况;按卫生防疫的要求,做好死亡病人尸体的火化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隔离区域或疫情后群体的生产、生活困难救济。 区环保局:负责水源保护,在职责范围内确保群众的安全用水。 区安监局: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以及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霍乱防控措施的落实。 区市容环卫局:负责城镇生活垃圾的清运治理,配合爱国卫生运动,提高环境卫生水平;指导组织全区环卫系统强化环卫设施及装备的消毒预防工作;加强城镇公厕等环卫基础设施的管理。 区旅游局:做好在旅游团中霍乱防控措施的落实。 温江工商局:依法开展对处置霍乱疫情所需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监管,把好市场准入关,维护正常的市场流通秩序。 区气象局:做好气象预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及时提供有关霍乱控制应急处理的气象信息。 国网成都市温江供电公司:保证疫区和有关自来水厂的正常供电,以保障防治工作的正常开展和自来水的安全供应。 电信温江分公司:负责为霍乱控制报告和应急处理提供信息网络和无线电通信业务频率正常使用的保障。 其它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霍乱防控工作的需要,组织好紧急物资采购调运、市场监督管理、污染扩散的控制、相关法规规定的以及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 (四)各镇(街)职责 负责领导和协调辖区内霍乱防控工作,发动、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单位与人员参与疫情的处理工作;协助区级工作组和有关部门落实隔离观察、消毒杀虫等各项防治措施,并为其提供工作便利和后勤保障。开展防病知识宣传,提高群众防病意识和能力;发动、组织群众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改善生活环境;积极进行改水、改厕,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实现污水、垃圾和粪便的无害化处理。负责辖区内疫点的日常管理及疫点内人员生活保障。负责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包括建立农村自办宴席信息收集、报告、备案工作机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和农村自办宴席现场食品安全技术指导;负责对农村自办宴席专业加工服务者进行备案,登记造册;及时报告和协助处置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五)疫情处理专业技术机构 1.医疗机构:开设肠道门诊,对腹泻病人实行监测,负责病人的救治、运送,检测样本采集,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做好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负责对疫情进行综合分析,评判疫情等级,提出预案启动和终止建议,指导基层防治工作,提出防治措施建议并评价措施效果。负责霍乱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疫点处理,开展病因调查、实验室检测和疫情监测,负责疫情信息收集、统计、分析。对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霍乱防治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对其他部门的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积极与有关部门、单位协作,开展全民性的健康教育工作,做好疫点处理、隔离消毒、个人防护等应急物资储备。 3.卫生监督机构: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开展饮用水卫生等卫生监督和执法检查,依法实施疫点、疫区控制措施,调查处理疫情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情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预警 (一)预警级别 根据疫情监测和分析,按霍乱疫情的可能发展趋势,预警级别分为重大(Ⅰ级)、较大 (Ⅱ级)和一般(Ⅲ级)。 (二)预警级别的确定 区疾控中心根据疫情监测信息和疫情报告,结合病原学、环境、气象等流行因素综合分析,提出预警建议。区卫生局根据建议,征询区专家组意见后提出相应级别的预警建议,或根据市卫计委认为需要提出预警的意见,提出相应级别的预警建议,报告区霍乱疫情处理指挥部,由指挥部确认是否报请区政府或上级政府,同时报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备案。 (三)预警的发布 霍乱疫情预警由区政府发布。 四、应急响应 (一)疫情分级 重大霍乱疫情(Ⅰ级):本区范围1周内发现30例及以上病例和带菌者,有扩散的趋势。 较大霍乱疫情(Ⅱ级):本区范围1周内发现10-29例病例和带菌者。 一般霍乱疫情(Ⅲ级):本区范围1周内发现9例以下病例和带菌者。 (二)应急响应程序 区卫生局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专家组,根据疫情流行强度、范围及相关流行因素进行综合性评估,初步判定疫情级别,并提出防治策略及重点措施。区霍乱疫情处理指挥部根据专家组评估结论,决定或报请区政府决定启动预案的应急响应。 (三)分级响应权限 一般霍乱疫情(Ⅲ级)由区霍乱疫情处理指挥部全面负责调查处理,并报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备案;较大霍乱疫情(Ⅱ级)及以上级别疫情时,请求上级政府主持疫情的应急处理,本级各部门和单位配合上级政府实施防治措施。 (四)应急措施 1.确保安全供水:加强饮用水源和自来水厂管理和监测力度。霍乱暴发和灾后防病期间,可加大消毒药用量,确保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同时保证水量充足和供水管道完好,实行不间断供水,暂无自来水厂供水的地区须保护好水源,禁止在河内洗涤便桶、病人衣物、食具、食物及下河游泳;水井要有栏、有台、有盖、有公用水桶,要有专人负责饮用水消毒;开展缸水消毒。 2.加强饮食卫生和集市贸易管理: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不准出售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物。凡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饮食店、摊要限期达到卫生要求,在未达到卫生要求前可暂时停止营业。饮食从业人员要接受带菌检查,发现阳性者要及时隔离治疗。对集市贸易要加强卫生管理,市场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各项卫生规章制度,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限制大型聚餐活动,流行地区禁止民间农村群宴。 3.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及时清理环境,做好粪便管理,改善环境卫生,进行粪便无害化处理。粪池、粪缸要加盖。粪便管理以不污染环境,并达到杀蛆灭蝇为原则。拆迁污染饮用水源的厕所、粪缸,处理苍蝇孳生地,采取各种方法杀蛆灭蝇,改善环境卫生。 4.限制人群流动,防止传染源扩散:禁止大型集会,必要时暂停集市贸易。 5.大力开展健康教育:区文广新局、区教育局、区卫生局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健康宣传教育活动,让群众认识霍乱的传播途径,提高群众的卫生意识,使其能够主动预防霍乱等肠道传染病的发生。 6.加强流动人口的卫生管理:当地镇(街),村(社区)及区公安分局要密切配合,加强对外来人员的卫生管理和教育工作,进行肠道传染病防治的重点宣教;建立各项卫生管理的规章制度,落实饮用水消毒和加强集体食堂的卫生管理;企业、厂矿和大型建筑工地的生产、建设、施工都要解决工人的生活饮用水、厕所等基本卫生设施问题,改善生活居住环境;重点打工者要求做到有证、有登记,有居住地,要做好各项卫生管理工作,防止疫情扩散与蔓延。 7.霍乱流行期间,个体医疗机构和村(社区)卫生站停止接诊腹泻病人,全部转至辖区医疗卫生单位就诊,并做好腹泻病人的转诊和登记。基层医疗单位要组织医护人员进行巡诊,主动发现腹泻病人,对腹泻病人应进行登记、检便,阳性者按霍乱病人处理。要分析腹泻病人动态、水样腹泻和痢疾样腹泻病人数量上的变化,以了解是否有可能存在流行。 8.必要时,可对疫区内药店采取停售止泻和抗生素类药物。 (五)应急反应的终止 霍乱疫情应急反应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霍乱疫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符合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霍乱疫情报请省卫计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省政府或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符合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霍乱疫情由市卫计委组织专家组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或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计委报告。符合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霍乱疫情由区卫生局组织专家组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请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或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计委报告。 五、现场处理 (一)疫点、疫区的划定 1.疫点:根据传染病学指征来划定疫点,一般指同门户出入的住户或与病人、疑似病人、带菌者生活密切有关的若干住户为范围。根据传染源的污染情况,一个传染源可有数个疫点。疫点由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人员根据现场调查情况提出划定建议,区卫生局认定。 2.疫区:为了防止疫点外污染造成续发传染和向外传播,根据疫点的地理位置、水系分布、交通情况、自然村落等特点来划定疫区。一般根据在农村以一个村或几个村、一个镇或毗邻镇,在城镇以一个或几个社区或一个街道为范围划为疫区。 (二)疫点处理 1.接到霍乱病例、疑似病例报告后,区疾控中心应立即到达现场,按“早、小、严、实”的原则处理疫点。 2.疾控人员对每个病例、疑似病例应及时进行流行病学个案调查,有传染病学意义的要详细描述与进一步追索。 3.对疫点开展病原学检索工作(包括水、环境、食品等),对外环境污染物特别是水源的污染情况采样调查。 4.隔离治疗传染源:病人立即送就近指定医院或治疗点隔离治疗,确诊时症状已消失的病人以及带菌者可在疫点内留验服药。转送病人,要随带盛放泻吐物的容器。对途中污染物品、地面和运送病人之工具要随时消毒处理。 5.疫点消毒和处理:认真做好随时消毒和终末消毒,特别要注意病人、疑似病人和带菌者泻、吐物的消毒和处理。受污染的水源、缸水、物品、食具、衣物、病人吃剩的食物、地面、墙壁等都要分别给予消毒处理。要仔细追查病人、疑似病人和带菌者近期内可能污染过的地方和物品,进行消毒。疫点内未被消毒的可疑污染物品,不得带出。 6.密切接触者的管理:疫点内人群均为密切接触者。在疫点消毒处理的同时对疫点内全部人员进行登记,外出人员要回追或追防,询问5天内的腹泻史,并采便送检和预防服药。有腹泻症状的密切接触者或霍乱弧菌携带者在指定医疗单位进行隔离治疗。无症状的密切接触者可实行居家隔离,实施医学观察和预防性服药。 预防用药应选用流行菌株敏感的药物,服药时间为2天。要做到“送药到手,看服到口”。在疫点管理期间,点内所有人员在家留验服药,实施医学观察。大便排入疫点厕所内,便后消毒。在投药结束后对疫点内检菌阳性者每日粪检一次,连续2次阴性可解除管理。 7.家庭疫点的人员管理由所在村(社区)负责,建筑工地、企业、学校等单位中的疫点由所在单位落实专人负责人员管理和生活保障。疫点的技术服务由当地卫生人员负责,区疾控中心负责指导。 8.疫点解除:疫点处理措施均已落实,所有人员检便连续2次阴性,无续发病例或带菌者出现,可解除疫点管理。 (三)可能污染场所管理 经调查,霍乱疫情可能与家庭、集体食堂、餐饮单位的聚餐相关时,对所有参加聚餐的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腹泻调查、采便检测和预防性服药。报经区政府决定,对可能造成霍乱疫情扩散的场所进行封闭,对该场所内的相关人员实施隔离措施。 (四)阳性水体管理 1.对检出霍乱弧菌的阳性水体,由当地镇(街)负责组织相关村(社区),落实专人加强管理,设立警示牌。在水体阳性期间,禁止使用、游泳、洗涤、取水,禁止捕捞、移植水生动、植物。 2.对阳性水体周围人群进行腹泻症状监测,对水体沿岸做好饮用水消毒和粪便管理。 3.区疾控中心对发现的阳性水体每隔3天采样监测一次,连续3次检测阴性可解除管理。 (五)阳性食品管理 被霍乱弧菌污染的食品,必须停止生产、销售,阳性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严防发生食源性传播流行。查清可疑污染来源和销售去向,同时加强同类和周围有关食品的监测。 (六)暴发调查和专题调查 区疾控中心应根据疫情控制的需要,开展霍乱疫情的暴发调查和专题调查,掌握和分析暴发疫情原因、可疑传播线索及分布;分析疫情动态和趋势,估计疫情的发展态势,提出应急措施建议。 (七)疫区管理 1.报经省政府同意,可以对疫区实施封锁。 2.霍乱暴发流行期间,由区政府报经市政府决定,可以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自办酒席聚餐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等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3.可以根据《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交通卫生检疫。 4.疫区解除:最后一个疫点解除后,再观察5天,如无新病人和带菌者出现,可解除疫区管理。 (八)工作人员的个人防护 在霍乱疫情发生期间进行病人救治和病原学检测的医务人员、从事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置的疾控专业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做好个人防护。 六、医疗救治 (一)霍乱的诊断 按《霍乱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15984-1995)执行。首发霍乱病例和流行季节早期病例的确诊,必须有实验室病原学诊断依据。在我区已有病原学确诊的首批霍乱病例后,对报告的病例除依据病原学确诊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作为临床诊断病例并正式上报疫情。 1.在流行期间,疫点(区)内凡有典型的霍乱症状(如突然发病不发烧,剧烈吐泻无腹痛,迅速出现脱水,循环衰竭及肌痉挛等),即使粪便培养阴性者,也应临床诊断为霍乱病例。 2.同确诊的霍乱病人有明确的接触史(同餐、同住或护理等)并发生吐泻症状,而无其它原因可查者。 3.在发生霍乱同源性暴发时,对首例或一些相关病例已经作出病原学确诊后,与暴发有关的其余病例可根据临床表现和流行病学史作出临床诊断并做疫情报告。 4.在疫源检索中,首次粪便培养阳性前后各五天内有腹泻症状者,可诊断为轻型病例,并作疫情报告;无腹泻症状者按带菌者报告。 (二)肠道门诊 各医疗单位按区卫生局确定的范围和时间开设肠道门诊。肠道门诊的设置和管理应符合《肠道门诊建设规范》及《肠道门诊设置和管理规定》要求。 (三)病例的隔离管理 1.对霍乱病人、疑似病人按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原则,由区卫生局就近指定的医疗机构承担霍乱病人和带菌者的医疗救治工作。 2.收治霍乱的隔离病房应与其他病区和房屋隔开,有单独出入的门户,远离地面水源,有专用厕所和便器,有专人看守,严禁无关人员出入。入口处应放置浸有消毒药液的脚垫和洗手消毒液或可供肥皂洗手用的水,离开隔离病室时均应洗手。 3.确诊与疑似病人要分室收治。应尽量减少陪护,陪护人员中途不要更换。 4.病人吐泻物、垃圾、废物必须严格消毒,病人使用过的被褥应进行消毒或曝晒,食具等要消毒或煮沸。生活用水应加氯消毒,供应足量开水,严禁饮用不洁生水,污水严禁直接排放。 5.病人入院后在抢救治疗的同时应立即采便送检,如当时已停止排便,可用肛拭采便,如有呕吐物,也可同时送检。对陪护者应同时采便送检。 6.出院标准:病人在使用抗菌药物结束后每天采便一次(或肛拭)进行检验,连续2次检验阴性可以出院。疑似病人出院标准同确诊病人。 7.病人的陪护人员与病人同时使用抗菌药物,与病人同时采便检验,连续2次阴性时与治愈病人同时出院。 8.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四)死亡病人的处理 1.依照《传染病防治法》规定,霍乱病人死亡后,必须将尸体立即消毒,就近火化。 2.尸体用5%来苏尔或0.5%过氧乙酸溶液喷雾或清洗。口、鼻、肛门、阴道等开放处用浸消毒液的棉花堵塞,送火葬场焚化。 3.劝阻死者亲属举行丧宴活动,并加强监督和指导。 (五)院内感染控制 收治霍乱病人的医院要加强医院内感染控制工作和医护人员的个人防护,防止发生医院内感染。 七、疫情报告和疫情信息通报、发布 (一)各级医疗卫生人员发现霍乱病人、疑似病人时,应在2小时内以最快的方式向区疾控中心报告,同时通过网络进行直报。 (二)区疾控中心接到报告,经调查、检验、核实确认后,立即向区卫生局和市疾控中心报告。区卫生局接到霍乱疫情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尽快向区政府报告,同时向市卫计委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随时报告疫情进展情况。 (三)区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尽快向市政府报告。 (四)区卫生局应向疫情发生地的镇(街)通报疫情进展情况。 (五)当发现疫情和其他地区相关时,区疾控中心应向当地医疗机构通报相关疫情信息。发现霍乱病人、疑似病人、带菌者乘坐交通工具离开当地,必须及时向交通运输部门通报,要求配合查验,就近隔离。 (六)各级政府有关主管人员和从事霍乱防治工作的所有人员,不得隐瞒、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谎报霍乱疫情。 (七)霍乱疫情信息由省卫计委根据卫生部授权公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泄露疫情信息。本区新闻单位宣传报道霍乱防治的有关情况,须经区政府和区委宣传部批准。 八、疫情解除后工作 (一)区疾控中心应将疫情处置中的所有资料汇总、归档,严格按照机密资料保存,并在1个月内写出霍乱疫情综合分析总结评估报告。同时应按规范及时上交和销毁阳性菌种。 (二)开展有重点的后续监测工作 1.监测范围:各疫点的厕所、污水;定点收治医院化粪池、污水;各疫点水源水、饮用水。 2.监测频率:疫点解除后每周一次,持续一月,以后每月一次,直至当年流行季节结束(10月底)。次年列入常规监测,监测一年。 (三)落实“三管一灭”工作,尤其加强对群宴、游厨、农家乐和建筑工地的管理。 (四)继续搞好卫生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病意识。 九、保障措施 (一)经费保障 霍乱疫情预防与控制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由区财政给予充分保障,并合理安排使用。 (二)物资保障 建立区政府常规储备库及区级临时应急储备库。区政府常规储备库由区经信和科技局、区食药监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储备物资数量应满足我区较大规模疫情暴发流行时的需要,由区霍乱疫情处理应急指挥部统一调拨使用;区级临时应急储备仓库应能满足疫情发生时3天内我区疫点处理应急物资需求,由区疾控中心管理,供紧急调拨使用。具体物资储备数量由区经信和科技局、区卫生局、区财政局联合确定。 (三)技术培训 区卫生局要在开展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的基础上,定期加强对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业务人员的霍乱防治知识强化培训工作。在巩固原有技术力量的基础上组织培训出一批新的技术骨干队伍。加强病原学、流行病学、实验室诊断技术的培训并大力推广有效控制疫情的新方法和新技术。落实各项严格控制疫情的技术准备工作。 (四)交通车辆和通讯设备的保障 在霍乱暴发流行时,交通车辆和通讯设备的足够配备与通畅是迅速控制和扑灭疫情的有力保证。要保证疫点处理及标本采集用车,保证药品器材及时送往疫点。紧急用车可由区卫生局首先在卫生系统内部调用其它医疗单位车辆,必要时亦可由区政府从其它部门调用车辆,以保证疫情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电信等部门要保证线路通畅,以保证疫情信息及时传递。 (五)监督管理 区霍乱疫情处理应急指挥部加强统一管理,建立联席会议和信息通报等制度,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各镇(街)、部门和单位防治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因措施不力导致疫情传播蔓延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 十、善后处理 (一)后期观察和评估 霍乱疫情应急处理结束后,为了防止再次发生疫情,必须继续做好卫生宣传教育、“三管一灭”(管水、管食品、管粪便和消灭苍蝇)、群众性查病报病以及对腹泻病人和疑似病人的妥善处理。开展重点人群检索、水体定点采样检测等疫情解除后的观察。区卫生局应组织有关人员对疫情的现场调查处理、患者救治、防制措施效果、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等情况进行评估,对防治工作提出改进建议和意见。 (二)补助、补偿 区政府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三)奖励和责任 区政府对参加霍乱疫情控制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霍乱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十一、附则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2004年5月20日《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市温江区霍乱疫情处理应急预案〉的通知》(温府办发〔2004〕50号)同时废止。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霍乱防制策略、防制技术方案更改、调整时,区卫生局及有关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本预案作相应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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