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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划定温江区畜禽禁止养殖区域范围和禁止养殖具体规模标准的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15日 关于划定温江区畜禽禁止养殖区域范围 和禁止养殖具体规模标准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改善我区生态环境,切实解决我区养殖面源污染突出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成都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36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对我区畜禽禁止养殖区域进行划定。 第二条 畜禽禁止养殖区是指政府为了适应城市发展和环境规划、生态环境建设和重大畜禽疫病防治工作的需要,对养殖区域、规模等作出一定数量的规定或限制,指定不得兴办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区域(一般分为完全禁止养殖区和规模禁止养殖区)。 第三条 温江区禁止养殖区域划定 根据温江区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将温江区全区域划定为畜禽禁止养殖区域。 第四条 禁止养殖标准 (一)已发展为和已规划为城市(城镇)功能的城镇居民区、人口集中区域及周边3公里范围内,禁止任何形式的畜禽养殖。 (二)我区境内金马河、杨柳河、江安河、清水河、天王堰、漏沙堰、马坝河(黄土堰)、石鱼河、大朗堰、凤溪河等主要河渠100米范围内,禁止任何形式的畜禽养殖。 (三)上述范围之外的区域,禁止以下规模的畜禽养殖:常年存栏50只以上的禽类养殖、所有奶牛肉牛养殖及常年存栏5头以上的其他畜类养殖(禽含鸡、鸭、鹅、肉鸽等;畜含猪、牛、羊、马、骡、驴、狗、兔等)。 (四)常规宠物、信鸽、观赏动物等家庭养殖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镇(街)负责依照本办法对辖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状况进行严格管控。 第六条 本办法施行后,我区原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限期关闭或搬迁,在实施关闭或搬迁前,不得扩大饲养规模(种类和数量)。凡是在我区新建畜禽养殖场的,依法责令关闭;拒不关闭的,依法强制拆除。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为5年。本办法施行后,我区有关养殖区划定及规模标准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区农发局负责解释。 |


